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2020年修订)第三条,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:
-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,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30%;
- 通过协议转让、行政划转等方式,持有、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%以上;
- 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、其他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%;
- 虽未达到上述比例,但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%,且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。
? 关键点解析
“控制权”不等于“持股30%”,而是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”或“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”;
② “一致行动人”合并计算持股比例;
③ 通过信托、资管计划、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规避披露义务的,仍可能被认定为收购人。
需特别注意:收购人并不要求实际支付对价,也无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。只要通过协议、表决权委托、一致行动等方式形成事实控制,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收购行为”。例如,2023年某中型券商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表决权委托,实际控制一家ST公司42%表决权,被证监会认定为收购人并启动要约豁免审核。